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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30

青岛金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
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管理规则》、《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
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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