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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30

青岛金王: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
资二函[2001]第 294 号”文件批准,由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3 本公司由原青岛金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合营各方共同作为发起人,依
法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名称:

    青岛金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金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香港通用洋行有限公司

    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即墨市福利净化设备厂(有限公司)

    1.4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5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KINGKING APPLIED CHEMISTRY CO.,LTD

    1.6 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

        邮政编码:266071

    1.7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0,897,549.00 元。

    1.8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9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0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2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1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充分发挥合营各方的
技术、经济、管理、劳动力、市场等优势,共同建设一个具有国际先进生产、管理水平的合营企业。以优良的产品质量,使合营各方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2.2 公司经营范围是:新型聚合物基质复合体烛光材料及其制品的开发、生
产、销售和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服务;生产、销售玻璃制品、工艺品、聚合蜡、合成蜡、液体蜡、石蜡、蜡油、人造蜡及相关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家具饰品、洗发护发及沐浴用品、美容护肤化妆品系列、家庭清洁用品、合成香料、精油及其相关制品、消毒用品。(以最终政府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3.1.3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4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5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3.1.6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90,897,549.00 股,成立时向各发
起人发行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见下表所示: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青岛金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227.50          39.56

(现更名为青岛金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香港通用洋行有限公司              1180.96          38.06

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91.05          9.38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251.95          8.12

即墨市福利净化设备厂(有限公司)  151.42          4.88

        合计                        3102.88          100.00

    3.1.7 公司发起人香港通用洋行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30 日将其持有股份
全部转让给香港金王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总数现在为 690,897,549.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现在为:普通股690,897,549.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3.1.8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3.2.2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3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1.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1.2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上市后,依据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4.1.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1.4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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