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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关于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职务及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中钢天源:关于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职务及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2-046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职务及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团队建设,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毛海波先生因工作变动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总经理的离职原因进行了核查,公司披露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独立董事对总经理离职没有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海波先生通过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2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

  公司董事会对毛海波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吴刚先生为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裴晓东先生为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任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附件:吴刚先生、裴晓东先生个人简历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吴刚先生、裴晓东先生个人简历

  吴刚先生:男,汉族,中共党员,会计师,1976 年 12 月生于安徽巢湖,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冶金学院会计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后在职攻
读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专业,2017 年 6 月毕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 7 月于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参加工作,2002 年 10 月调入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财务部,曾任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吴刚先生未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中担任职务;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吴刚先生通过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17.3 万股。吴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裴晓东先生:男,汉族,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1970 年 1 月出生于安
徽和县。1993 年 7 月毕业于南方冶金学院建设系选矿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获工学学士学位;后在职攻读吉林大学地质工程专业,2002 年 12 月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1993 年 7 月于冶金工业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参加工作,曾任冶金工业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团委副书记、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钕铁硼厂厂长,技术中心主任,现任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纪委委员,中钢集团南京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院长(主任)。

  裴晓东先生未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中担任职务;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裴晓东先生通过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15 万股。裴晓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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