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京港 证券代码:002040 公告编号:2023-088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46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29号),截至2023年12月5日止,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 1,577,8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6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17,8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0,234,690元,截至2023年12月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0,694,690元。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8日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预留授予的 4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0,234,69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0,694,690 元。
第二十二条 2001 年 9 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2001]898 第二十二条 2001 年 9 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2001]898
号文批准,由南京港务管理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号文批准,由南京港务管理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集团武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集团
汉石油化工厂、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了本公司,股份 武汉石油化工厂、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了本公司,
总数为 11517 万股。 股份总数为 11517 万股。
2005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850 2005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万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367 万股。 3850 万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367 万股。
2006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 10 股转增 6 2006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 10 股转
股的方案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45,872,000 股。 增 6 股的方案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45,872,000 股。
201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201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2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126,410,154 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126,410,154 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72,282,154 股。 372,282,154 股。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转增 3 股的方案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3,966,800 股。 股转增 3 股的方案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3,966,800 股。
2023 年 3 月,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符合 2023 年 3 月,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符
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的股份总
491,178,800 股。 数为 491,178,800 股。
2023 年 10 月,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44,110 2023 年 10 月,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44,11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490,234,690 股。 490,234,690 股。
2023 年 12 月,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6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为 490,694,690 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任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且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法律、
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3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具有下条规定的独立性; 的资格;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二)具有下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4 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作经验; 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