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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8 深市 双鹭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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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首药控股股份部分被冻结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首药控股股份部分被冻结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持首药控股股份部分被冻结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或“公司”)于 2023 年9 月 18 日获悉公司所持有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药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3,621,978 股被司法冻结,公司名下农行北京八大处支行1103***********88 帐户被司法冻结。公司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北京一中院”)查询后对以上冻结持有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就该冻结
事项向北京一中院进行申诉并提交了解封申请书。截止到目前,公司名下农行北京八大处支行 1103***********88 已解除冻结措施,公司所持首药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955,053 股已解除冻结措施,公司所持首药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666,925 股目前仍处于冻结状态。公司经办律师多次向北京一中院询问、沟通,要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向公司出具《保全裁定书》并告知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实,北京一中院答复正在办理中,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到北京一中院的有效法律文书。

  经公司与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多番沟通,初步判断此次冻结源于公司与卡文迪许奥硝唑注射液合同第三期付款纠纷仲裁案,经卡文迪许申请而由北京一中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卡文迪许就“奥硝唑注射液项目”第三期合同付
款纠纷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2023)宁裁字第 809 号仲裁
申请,卡文迪许就该起仲裁案申请提出财产保全,并冻结公司所持首药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666,925 股。

    一、仲裁案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40),披露了公司与卡文迪许关于来那度胺和奥硝唑注射液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报中对该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均作了如实

  南京仲裁庭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1 年 1 月 14 日、2021 年 1 月 20 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2021 年 7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南京仲裁委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2019)宁裁字第 44 号关于“来那度胺胶囊”合同纠纷(来那度胺第二期付款)的仲裁案。

  南京仲裁庭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4 日、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南京仲裁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2019)宁裁字第 134 号关于
“奥硝唑注射液”合同纠纷(奥硝唑注射液第一期付款)的仲裁案。

  2022 年 5 月 27 日,南京仲裁委对(2019)宁裁字第 134 号和(2019)宁裁
字第 44 号作出裁决。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
京仲裁委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 134 号和(2019)宁裁字第 44 号仲裁裁决。
  2022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苏 01 民特 135 号及
(2022)苏 01 民特 136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公司撤裁申请。

  2022 年 8 月 16 日,卡文迪许就“奥硝唑注射液项目”第二期合同付款纠纷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要求公司支付“奥硝唑项目”第二期转让费 9,5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955.4861 万元;要求公司依照《框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要求公司支付南京卡文迪许因公司违约而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0 元、仲裁费、保全费各项开支。
  2022 年 8 月 16 日,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第三期合同付款纠
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2022)宁裁字第 998 号,要求公司支付“来那度胺项目”转让款第三期 2,04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33.6255 万元;要求公司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要求公司支付南京卡文迪许因公司违约而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30 万元、仲裁费、保全费各项开支。
  2022 年 11 月 4 日,卡文迪许就“奥硝唑注射液项目”第二期合同付款纠纷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奥硝唑项目”第二期转让费 9,5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743,681.1 元;要求公司依照《框架协议》
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公司支付南京卡文迪许因公司违约而仲裁产生的
律师费 1,300,000 元、仲裁费 592,299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00,000
元。

  2022 年 11 月 4 日,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第三期合同付款纠
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来那度胺项目”转让款第三期 2,04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501,020.81 元;要求公司依照《框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要求公司支付南京卡文迪许因公司违约而
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500,000 元、仲裁费 173,706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
费 26,400 元。

  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仲裁委不公开开庭对(2022)宁裁字第 999 号、
(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两案进行了审理。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南京仲裁委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根
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本案存在特殊事项,即卡文迪许严重违反来那度胺项目合同的独家转让约定和出具的承诺,与海南普利合作开发来那度胺的相关事项认定与(2021)苏民终 2669 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关联,故本案应该中止审理,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民终 2669 号生效判决后再行恢复本案审理。仲裁庭以本案与海南普利案件的审理结果无必然关联性,本案的审理亦无需以海南普利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前提,驳回公司中止申请。

  2023 年 8 月 16 日,卡文迪许就“奥硝唑注射液项目”第三期合同付款纠纷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2023)宁裁字第 809 号仲裁申请,要求: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奥硝唑注射液项目”第三期转让费 8,160 万元及逾期期间应支付的利息暂定 4,238,058.1 元。2、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南京卡文迪许因公司违约而仲裁产
生的仲裁费 441,615 元;律师费 9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54,000
元。

  2023 年 10 月 8 日南京仲裁委开庭审理(2023)宁裁字第 809 号仲裁案。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向南京仲裁委员会
寄出了《关于就双鹭药业奥硝唑注射液和来那度胺胶囊销售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的
申请》,但公司始终未得到回复,后邮件催问,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近日,公司收到关于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第三期付款纠纷和奥硝唑注射液第二期付款纠纷的(2022)宁裁字第 999 号、(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书。
    二、仲裁裁决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27 日,南京仲裁委对来那度胺胶囊第二期付款纠纷和奥硝唑注
射液第一期付款纠纷作出(2019)宁裁字第 44 号和(2019)宁裁字第 134 号裁决。

  (2019)宁裁字第 44 号裁决公司全款支付“来那度胺项目”第二期合同款71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7,14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裁决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7,650
元;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27,912 元、反请求仲裁费用 401,198 元;驳回卡文迪许其余仲裁请求以及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2019)宁裁字第 134 号裁决公司全款支付“奥硝唑项目”第一期合同款未
支付款 1,5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15,200,000 元为基数,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359,350 元;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80,267 元、反请求仲裁费用 1,649,698 元;
对卡文迪许其他仲裁请求以及公司反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以仲裁委干预仲裁庭独立裁决、仲裁程序违反法定
程序,仲裁员预设立场故意采信有利于对方的虚假证据作出认定,且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京仲裁
委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 134 号和(2019)宁裁字第 44 号仲裁裁决。2022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苏 01 民特 135 号及(2022)苏 01 民
特 136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公司撤裁申请。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2022)宁裁字第 999 号、(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两案仲裁裁决书。

  (2022)宁裁字第 998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全款支付“来那度胺项目”第三期合同款 2,04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20,4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标准,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裁决公司支付律师费
人民币 20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26,400 元;承担
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122,211 元。

  (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裁决公司全款支付“奥硝唑项目”第二期合同款 9,5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95,2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
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100,000
元;承担本案仲裁费 414,609 元。

  公司对(2022)宁裁字第 999 号和(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持有异
议,公司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采取且不限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2)宁裁字第 998 号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裁决,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2023 年 10 月 8 日南京仲裁委开庭审理了关于奥硝唑注射液第三期合同付款
纠纷(2023)宁裁字第 809 号仲裁案。目前该案尚未裁决。

    三、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直接持有首药控股股份 5,263,200 股,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双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首药控股股份 1,101,079 股,共计6,364,279 股,占首药控股总股本的 4.28%,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此次冻结公司所持首药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666,92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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