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69
债券代码:128141 债券简称:旺能转债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及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取消及解除职位。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1、将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
4、统一将“股份的种类”、“同种类股份”、“同种类的每一股份”表述修改为“股份的类别”、“同一类别股份”、“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5、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对照表中不再逐条列示。
6、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7、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第二十六条
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二)要约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进行。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删除
除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第三十四条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决权;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质询; 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会计凭证;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单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