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7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5,100 万股,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L10070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5,300 万元变更
为 20,4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5,300 万股变更为 20,400 万股。公司类型由“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由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按原 第二条 公司系由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取 公司。公司在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746076642Q。 为 91360105746076642Q。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 交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予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 5,100 万股,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详见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南昌矿 详见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截至 2021 山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截至 2021
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该净资产已经经过审计、评估。 调整表格格式:1、表头第二列“股东”变更
为“发起人名称”;2、第三列“持股份额(万
股)”变更为“认购股份数(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00 万股,均为
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一)项、第(二)项“购买资产”或者“出 者“出售资产”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售资产”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 高者)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 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通过。
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本条第一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元。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达到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达到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或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易标的,或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
例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例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由拒绝。
第八十四条 ......(五)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 第八十四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前款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在公司上市
后,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