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康
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 号)核准,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48.75 万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
字[2022]000145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发行后注册资本增加至 40,248.75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为:以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上
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402,487,5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120,746,250 股,转增股
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23,233,750 股(转增股数系公司自行计算所得,最终转
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转增金
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综上,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注
册资本由 36,000.00 万元,变更为 52,323.3750 万元;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拟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情况,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形成新的《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1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487,500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所【】板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
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52,323.375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3 新增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2,323.37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不受前述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该股票不受前述 6个月的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7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工持股计划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