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导致
公司股份总数增加,截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注册资本由 685,056,287 元变
更为 701,783,380 元,公司总股本将由 685,056,287 股增加至 701,783,380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作出对比展示,其余只涉及个别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条款编号的顺延或变化以及“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的情形将不再逐一详细比对。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况,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05.628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178.3830 万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或者变更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
过。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487,500 股、
每股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68,505.6287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额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70,178.383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