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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2 深市 东方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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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0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20 人,代表股份208,705,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05%。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1,986,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6,719,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9人,代表股份6,788,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17,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00,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8%;反对 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0%;弃权 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16,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 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99,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2%;反对 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7%;弃权 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15,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 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98,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弃权 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13,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97,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63%;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6%;弃权 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582,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弃权 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65,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38%;反对 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9%;弃权 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578,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8%;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61,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0%;反对 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9%;弃权 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60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 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7,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4%;反对 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6%;弃权 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13,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3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97,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63%;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0%;弃权 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7%。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