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2024年12月27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协议》”),由首钢股份为首钢集团下属11家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因业务调整,首钢集团提出修改《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标的企业,拟将服务标的企业中的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鲁矿”)划出,因此由首钢股份提供管理服务的标的企业将由11家调整为10家。双方拟就上述管理服务标的变更事项签订《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除《补充协议》明确修改之外,原《管理服务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7.01%,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首钢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关联董事朱国森、孙茂林、李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鉴于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事项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因此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关联方首钢集团将在股东会上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成立时间:1981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5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3,033,701.497783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历史沿革、近年发展状况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年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1992年3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首都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钢总公司;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
[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2009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2017年4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2.近年发展状况
首钢集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深耕产品、质量、成本、服务、技术“五大优势”,“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做优做强钢铁业;抓住冬奥历史性机遇破局城市更新,加快北京老工业区功能再造、步入复兴,打造新时代城市复兴新地标;积极推进曹妃甸园区、首秦园区开发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产业聚焦、产融结合,大力推进新产业发展;围绕城市更新、政府所急、百姓所需,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经过 30 多年跨国经营的探索与发展,首钢集团目前已形成以矿产资源和国际贸易为主,以资本运营和金融服务为纽带的境外布局。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末总资产51,856,281万元,净资产11,417,448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 22,596,942 万元,净利润 247,915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7.01%,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 司与首钢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首钢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调整,首钢集团拟将服务标的企业中的首钢鲁矿的管理权 限划出,因此由首钢股份提供管理服务的标的企业将由 11 家调整为 10 家。上述调整后,公司为首钢集团提供的管理服务标的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与甲方关系
(万元人民币)
1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为首钢集团之分公司
业公司 (国有独资)
2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341395 首钢集团持股 61.06%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
3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0000 首钢集团持股 90%
司
4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6213.76 首钢集团持股 70%
责任公司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
5 任公司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181990.8535 首钢集团持股 100%
人独资)
6 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7546.2 首钢集团持股 100%
司 独资)
7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宁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为首钢集团之分公司
波首美分公司 (国有独资)
8 北京首钢物资贸易有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8400.026 首钢集团持股 100%
限公司 独资)
9 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0 首钢集团持股 35%
公司
10 首钢凯西钢铁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150000 首钢集团持股 100%
司 控股)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在管理服务期限中的每个会计年 度内,就每一家管理服务标的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按照
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的 3‰计算,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指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扣除经双方核定的未在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资产总额(如有)。具体可查阅公司披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五、《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钢集团(协议“甲方”)与首钢股份(协议“乙方”)约定,鉴于首钢集团将首钢鲁矿的管理权限划出,因此在管理服务标的中删
除首钢鲁矿,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协议》明确修改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基于首钢集团业务调整,将管理服务标的企业剔除。自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以来,公司通过为首钢集团下属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强化了标的企业规范化管理,协同更为密切、管理更为顺畅。
本次《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 年 1 月至 10 月,公司与首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
各类日常关联采购 3,567,267 万元,关联销售 135,01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
议审议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
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双方拟签署《补充协议》基于客观事实,《补充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并依规履行股东会批准程序。
九、备查文件
(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