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7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概述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为实现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拓展浆源,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源”)在浆站、浆源等方面有优势,公司在资金、运营等方面有优势,公司与新疆德源诚意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一”),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为进一步深化与新疆德源战略合作,公司与新疆德源友好协商,双方对原协议、原补充协议一及原补充协议二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及补充,公司拟与新疆德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2、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协议对方:新疆德源、吕献忠、合作浆站(包括疏勒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新和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策勒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叶城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于田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及泽普县新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泽普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昆玉市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及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德源
成立时间:1994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4,666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5508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赵静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399号
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的研制、生产
股权结构:吕献忠持股58.02%,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41.98%
关联关系:公司与新疆德源、吕献忠、合作浆站不属于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赵静为新疆德源法定代表人,吕献忠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疆德源经审计的资产总额69,054万元,负债总额149,2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0,241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76,6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89万元,最新银行信用等级为BBB+级。
3、协议审批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疆德源
甲方二:吕献忠
甲方三、四、五、九、十、十一:合作浆站
甲方六:泽普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甲方七:昆玉市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甲方八: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及甲方十单独或者合称为“甲方”)
乙方一: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与乙方一合称为“乙方”)
甲方、乙方合称“各方”或“双方”。
1、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协议、原补充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2、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陆亿肆仟万元(RMB640,000,000)基础上,增加贰亿元(RMB200,000,000)的资金借款,即乙方向甲方一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肆仟万元(RMB840,000,000)的资金借款。
3、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放款额度,从“甲方一每年可提取肆仟万元(RMB 40,000,000)的借款额度,每半年可提取本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贰仟万元(RMB 20,000,000)”修改为“甲方一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RMB 150,000,000)的借款额度”。
4、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按照9%每年(单利)利息,调整为按照6%每年(单利)利息,实际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365日按日计算。
5、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合作期限在各方现有合作年度基础上再予以延长两个合作年度(具体时间为:自2028年6月22日起至2030年6月21日止)。
6、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普通原料血浆与特免原料血浆对应的血浆款收费标准(即85万元/吨),均统一下调人民币5万元/吨,调整后的血浆款收费标准为80万元/吨。前述血浆款调整后,各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向相应浆站履行费用结算及支付义务;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已完成结算的血浆款,仍按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7、各方同意,删除原补充协议二的第九条中“自第五个合作年度起,若甲方一的供浆量超过200吨/年,则每年超过200吨的血浆部分(含普通原料血浆及特免原料血浆),乙方二在原协议约定的血浆采购价款基础上增加7万元/吨支付给相应浆站。”的约定内
容。前述约定内容自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第六个合作年度起(即2025年6月22日起)终止,不再发生效力;2025年6月22日前,各方已依据该条款履行的权利义务,互不追溯、互不追究。
8、各方同意,自第六个合作年度起,甲方每年向乙方二供浆量提高到300吨。若甲方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则借款利率在上述违约时点起从6%恢复到9%。
9、各方同意,甲方二已出质的甲方一51%股权所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含原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所变更部分。各方同意,甲方二作为出质人,在原协议、原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基础上,另行将其持有的甲方一3%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二,为甲方(含其合作浆站,下同)在本补充协议以及原协议、原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各方应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另行签署《股权质押协议》,明确质押担保的范围、期间及权利义务等事项。甲方二应于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二办理完毕质押股权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出质登记证明文件交付乙方二留存。
10、若甲方二未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在期限内完成质押股权的出质设立登记手续,乙方有权单方决定立即停止向甲方一发放本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借款资金;且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均由甲方二与甲方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各方同意,原协议第7.5条约定的甲方提前解除相应股权质押条件,由“甲方一提前偿还本金叁亿元(RMB300,000,000)且甲方向乙方应供浆总量达到50%以上”修改为“甲方一提前偿还总借款本金的50%(即RMB420,000,000)以上及甲方向乙方应供浆总量达到50%以上”。
12、借款截止期限由原协议第3.3.1条款约定的“至本协议4.2.1条规定的五个合作年度届满之日止”修改为“至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十个合作年度届满之日止(即2030年6月21日为止)”;原协议第4.2.2(V)约定的“五个合作年度届满”修改为“十个合作年度届满”。
13、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如有抵触,以
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实施,未来双方战略合作将更加稳定,更有利于双方战略合作的持续开展,持续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有效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高公司血液制品业务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血液制品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