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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3-28

华控赛格:《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股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董事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监事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党组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函[1997]43 号《关于中康公司分立并设立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8 月更名为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业腾美
有限公司(1998 年 8 月被三星康宁株式会社及三星 SDI 收购并更名为三星康宁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赛格储运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在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基础上进行分立,并以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4年3月25日,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4]310号文件批准,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21 日,公司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经贸信息资字[2013]
0112 号文件批准,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HUAKONG SE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兰竹东路 6 号

  邮政编码:518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667.1464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要
求,从事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活动,发展经济,服务社会,为投资者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环保产业投资、建设、运营及相关技
术服务;新材料研究及产业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工程项目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本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523,980,345 股,其中发起人 373,980,345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6,671,46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因前款第(四)项情形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协商或通过司法评估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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