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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并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1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11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并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8

日、2016年1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证券市场变化情况,为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进行了延长,并对发行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行数量”条款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一、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提请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将上述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8年11月14日。

    二、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一)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11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不低于13.40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发行数量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5,205.00万元。公司

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

    其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拟以不低于20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具体发行数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视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2,093,283股。其中,控股股东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拟以不低于20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发行数量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视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除以上内容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