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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 深市 深中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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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华A:出售资产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19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 A、*ST 中华 B          公告编号:2011—027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为盘活闲置资产,本公司以 456 万元的价格处置实际持有的湖南光阳摩托
车有限公司 2.2%的股权。
    ●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关联交易。
    ● 为确保股权过户后不会遭到任何第三人的争执提告,我公司承诺若违反协
议约定相关条款应无条件给付受让方壹仟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 因湖南光阳长期资不抵债,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已全部计提减值准备。不
考虑前述承诺的或有影响,本次出售资产将为公司带来约 450 万元的股权处置收
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2011 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交易各方当事人:本次资产出售的转让方为本公司,受让方为常州光阳摩托
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光阳)。
    交易标的:本公司实际持有的湖南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光阳)
2.2%的股权。
    交易事项: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常州光阳。
    交易价格:人民币 456 万元。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协议签署日期:2011 年 9 月 19 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9 月 18 日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同意以 1140 万元价格转
让公司名下持有的湖南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5.5%股权(其中 2.2%为我公司实际持
有,另 3.3%为代长沙县涌泉贸易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县涌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并
同意我公司代为处置,详见“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转让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
议后,按转让协议约定条款付诸实施。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80 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新
    注册资本:2990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摩托车、沙滩车、小型发电机、割草机、电动
代步车、电动轮椅车及相关零配件,销售自产产品及国内采购货物的出口业务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28 日,截止目前生产经营正
常。
    3、常州光阳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均无实质关联关系。
    4、常州光阳及其控股股东台湾光阳集团近五年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
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湖南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2.2%股权。
    类别:股权投资。


                                     2
    权属:本公司所有。我公司于 1994 年计划在长沙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沙星沙怡
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沙怡富)向湖南光阳投资 162.25 万美元,在完
成 567.93 万元人民币投资后,因资金不足原因将剩余出资权利给予了长沙县涌泉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涌泉),长沙涌泉完成了剩余 810.33 万元人民币的
出资,由星沙怡富持有湖南光阳 5.5%的股权。后因我公司债务纠纷原因,致该 5.5%
股权被法院查封,无法完成对长沙涌泉的股权转让,加之星沙怡富因未年检于 2002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 5.5%股权一直为我公司代管。长沙涌泉于 2007 年 9 月
以股权纠纷为由将我公司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在光阳 3.3%的股权并
将全部 5.5%股权再次查封。
    湖南省商务厅于 2006 年以湘商外资【2006】27 号批复“同意星沙怡富将其
持有 5.5%湖南光阳股权转让给深中华”,湖南光阳以该批复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使我公司成为湖南光阳持股 5.5%的股东。长沙涌泉于 2008 年 11 月向长沙市芙蓉
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商务厅,要求撤销湘商外资【2006】27 号批复。长沙市芙
蓉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判决长沙涌泉胜诉,撤销湖南省商务厅湘商外
资【2006】27 号批复。但因星沙怡富已不复存在,致该判决无法执行。
    因湖南光阳截止 2010 年末股东权益为-8214 万元且自 2005 年停产至今,星
沙开发区政府出于重新规划考虑,要求湖南光阳迁离并补偿收回土地款项 2.7 亿
元,台湾光阳集团亦考虑将湖南光阳注销以结束在长沙项目的投资,经多次协商,
确定在解决长沙涌泉与我公司的股权纠纷的前提下,以 1140 万元受让我公司名下
持有的 5.5%股权。
    2011 年 9 月 2 日,我公司与长沙涌泉达成协议,长沙涌泉同意并授权我公司
与湖南光阳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全部 5.5%股权,股权转让
款我公司占 40%,长沙涌泉占 60%,长沙涌泉配合办理解决股权纠纷、查封等事宜。
    2011 年 9 月 17 日,我公司与长沙涌泉、第三人湖南光阳在长沙县法院达成
了(2008)长县民初字第 236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我公司代长沙涌泉持股
3.3%的事实,并委托我公司将工商登记名下 5.5%的湖南光阳股权转让给常州光阳,
所得股权转让款 60%由长沙涌泉享有,40%由我公司享有,第三人湖南光阳对此不
持异议。




                                    3
       2011 年 9 月 19 日,我公司与常州光阳签订了《湖南光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并将相关资料报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工商局审批。
    关于定期报告中股权列示情况的说明:
    由于湖南省工商局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我公司为湖南光阳持股 5.5%的股东,
因此在长沙涌泉诉我公司的股权纠纷案结案前,我公司在历年定期报告中均披露
为持有湖南光阳 5.5%的股权,投资额为 567.93 万元。该两项数据均为客观真实情
况的反映,也是在股权纠纷解决前的权宜做法。
    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开发区。
    公司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1994 年 9 月完成股权投资。
    运营情况:1994 年至 2002 年正常生产,2002 至 2005 年缩量生产,2005 年停
产。
       2、该项股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该项股权投资在我公司的账面原值为 567.93 万元,因湖南光阳长期亏损,资
不抵债,对该项股权投资我公司已全部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湖南光阳经审计的 2010
年审计报告,2010 年底湖南光阳股东权益为-8214 万元,根据近期财务报表,湖
南光阳在收到星沙开发区 2.7 亿元补偿款后,该公司股东权益约为 7900 万元,对
应 5.5%股权的权益为 434.5 万元,对应 2.2%股权的权益为 173.8 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合同由我公司与常州光阳签署。长沙涌泉作为关联方在签署栏签名。
受让方常州光阳财务状况正常,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或有风险较小。
    1、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价格:1140 万元。
    转让价款支付及办理程序:协议签署 3 个工作日内,常州光阳向我公司支付
定金 100 万元;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再付 1040 万元。所
有款项由我公司收取后再分配给关联方。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关联方长沙涌泉应于本协议书签订前就(2008)长县
民初字第 236 号股权确认纠纷事件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调解书作为本协议书之附
件,同时确保股权过户后不会遭到任何第三人的争执提告,我公司若违反本条规


                                      4
定应无条件给付常州光阳壹仟万元惩罚性违约金。设置较重的违约金主要是为了
约束长沙涌泉公司积极配合完成解决股权纠纷、查封等事宜,在我公司与长沙涌
泉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 日达成的协议中,双方订立包括商定股权转让价格、分成
比例等条款,长沙涌泉公司全权授权我公司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
时约定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则该协议中转让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共同承
担和完成,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致使另一方未能获得《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分得的
权益,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我公司已将
该部分违约责任转移给了长沙涌泉。
    2、此次交易不涉及债务重组。
    3、定价情况:我公司账面原值为 567.93 万元,因湖南光阳长期亏损,该项
股权投资我公司已全部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湖南光阳经审计的 2010 年审计报告和
近期财务报表,在湖南光阳收到星沙开发区 2.7 亿元补偿款后,该公司股东权益
约为 7900 万元,对应 5.5%股权的权益为 434.5 万元,对应 2.2%股权的权益为 173.8
万元。经多轮谈判,将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140 万元,我公司可分得 456 万元。
     4、独立董事意见
    陈叔军、张鑫淼、崔军、李冰四位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交易,认为虽
然我公司处置该 5.5%股权存在法律瑕疵,且存在被长沙星沙怡富企业发展有限公
司(下称“星沙怡富”)潜在债权人追偿的可能性,但综合各方利益考虑,此次股
权转让不失为解决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同时,星沙怡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近十年之久,是否存在潜在债权人及其主张权益的可能性都较小。独立董事提醒
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充分征求湖南省商务厅、长沙县法院的意见,取得
上述两家单位的指导、支持和配合,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尽快对星沙怡富进行清
算。在星沙怡富清算之前,公司妥善管理好本次股权转让收入款项,妥善处理好
上述问题。


    五、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出售资产后,原委派至湖南光阳的董事姚正旺先生将不再担任该公司
的董事。
    2、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不适用。


                                      5
    3、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不适用。
    4、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等。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出售资产的原因:盘活闲置资产和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2、该项交易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因湖南光阳长期资不抵债,原股权投资在我公司账面已全部计提减值准备。
本次出售资产将为公司带来约 450 万元的股权处置收益。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