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2-029
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
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和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 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款第(一)
第(二)项、第(四)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款第(三)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通过;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0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0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
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他情形的除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