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8 公告类型:分配方案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123088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2-044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
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威唐工业会议
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69,128,97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23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20,683,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71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48,445,4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5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一宏律师、张芾律师

  结论性意见: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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