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原因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共计60,76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15,730,128 元减少至
515,669,368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515,730,128 股减少至 515,669,368 股。因此,
需对《公司章程》中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计划对《公司章程》中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730,128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669,368 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第十二条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5,730,128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5,669,368 股,均为普通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第四十一条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 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30%的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第五十条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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