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67: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7 公告类型:处罚 证券代码:113568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057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一)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告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出的口头警告,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股票在最近 30 个交易日中有 14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未来 12 个交易日内再有 1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转股价格的 130%,将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件。公司应当在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前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但公司直至最后 1 个交易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2.1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秘崔翠平予以口头警示。

    (二)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43 号)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9 月 8 日,有媒体报道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配件、风电滚子、总体销售目标等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2024 年预计达产 5 亿元/年高端滚子产能’‘新能源车零
部件和轴承等三年或新增年营收 20 亿元’‘今年公司目标销售 25 亿元,到 2024
年预计翻倍至 50 亿元’。上述信息系 9 月 3 日公司组织机构投资者调研时,由公
司董事长以内部文件形式对外提供。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暨风险提示公告》称,上述数
据为基于公司产能及行业发展作出的预判,属于目标推测,没有数据验证,未来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产能建设及未来营收情况,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业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合理、谨慎、客观、公平地披露。但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将上述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目标推测,提供给有关媒体,造成上述信息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以及本次不公平披露信息的直接提供者,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履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职责,在对外提供信息时未尽到应有的核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予以监管警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 号)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9月3日组织机构调研活动时,将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业绩推测数据泄露给有关媒体。2021 年 9 月 8日,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多处引用相关数据,公司股价持续异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董秘崔翠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峰、崔翠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发布信息,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告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出的口头警告,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提交限售股部分上市流通的公告,但未及时提交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存在信息披露操作差错;公司在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之间 9 次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告导致开闸;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10 日因前期公告披露内容有误,披露 2020 年年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更正公告。

  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是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申请及信披内容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1 条、第 2.2.1 条、第 3.3.5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秘崔翠平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秘崔翠平予以口头警示。

    (五)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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