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20:迪贝电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0 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2
转债代码:113546 转债简称:迪贝转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1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程。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 “公司”)。 “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600609680368C。 信用代码:91330600609680368C。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迪贝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迪贝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气股份有限公司
3 英文名称:【ZHEJIANG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DIBAY
DIBAY ELECTRIC CO.,LTD.
ELECTRIC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4 新增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5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6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7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可以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
(五)公司可以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
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
股份;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8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9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10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讼。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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