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 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动力”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内容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转让: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2
年内;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职后半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内容 条款内容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 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
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
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
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
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除外。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内容 条款内容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
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十四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