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证券代码:002969.SZ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嘉美包装
股票代码: 002969
债券简称: 嘉美转债
债券代码: 127042
收购人: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 218 号 5 幢
115 室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要约收购需以收购人协议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股份为前提。本次要约收购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收购人正式发出要约收购之日起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2025 年 12 月 16 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 》,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5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42,687,962.90 元。
2、本次要约收购为逐越鸿智或其指定关联方向除其自身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3,491,406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45 元。
3、本次要约收购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为前提,收购人或其指定关联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除收购人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3,491,406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45 元。中包香港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02,911,44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根据富新投资、中凯投资与逐越鸿智分别签署的《预受要约协议》约定,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承诺以其分别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53%)及所持上市公司 23,279,1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该等《预受要约协议》需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方可生效。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不以终止嘉美包装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受要约
收购股份数量 233,491,406 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233,491,406 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233,491,406 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039,036,756.70 元,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207,807,351.34 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嘉美包装
股票代码 002969.SZ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嘉美包装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131,748 0.64%
无限售条件股份 949,320,198 99.36%
合计 955,451,946 100.00%
注: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包含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21,486,100 股。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 218 号 5 幢 115 室
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 218 号 5 幢 115 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5 年 12 月 16 日,逐越鸿智执行事务合伙人长空纪元作出执行事务合伙
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旨在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整合收购方的运营管理经验与产业资源,助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优化股权结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
终止嘉美包装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之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后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一)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等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除逐越鸿智以外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45 233,491,406 25.00%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233,491,406 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233,491,406 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233,491,406 股÷要约收购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包香港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02,911,44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1.02%)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收购方书面同意,中包香港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根据《预受要约协议》约定,富新投资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53%)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中凯投资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23,279,1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该等《预受要约协议》需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方可生效。
(二)要约价格的计算基础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
格情况如下:2025 年 12 月 16 日,逐越鸿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5 元。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4.45 元/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嘉美包装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3.85 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 4.45 元/股,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
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也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 4.45 元/股、最大收购数量 233,491,406 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
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1,039,036,756.70 元。
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207,807,351.34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