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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7-08-22

       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8 月14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以本公司1996年末股本11830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由于本公司1997年7月23日实施1996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送1股派1元,因此按送股后股本13013万股计 算,实际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2.727273股。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按不超过10∶9.51的比例受让发起人法人股的配股权,转让费为每股0.20元。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本次配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受让的发起人法人股转让部分以及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7年8月28日和1997年8月29日。
  三、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9月2日至1997年9月15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8月28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深南光”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727273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 简称“南光配股”(代码8043)。
  在配股缴款期内,配股持有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
  2.此外,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以按10∶9.51的比例获得发起人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配股权,简称“南光转配”(代码3043)。受让发起人股配股权的股东在认购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 办理缴款手续。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
  1.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755)3363698
  联系人:沈青川、王芳
  2.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2175560
  联系人:魏俊、黄涛、陈锦棠
  特此公告
                                  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