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5 证券简称:中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26.2845 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51Z0006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由 6,378.8533 万元变更为 8,505.1378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6,378.8533 万股
变更为 8,505.1378 万股。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最终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 公司系由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有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于2007年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7 年在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70000018078171。 91370000745684048J。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23 年【】5 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券 1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人民币普通股【】2,126.2845 万股,于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2024 年【】3 月【】13 日在上海
市。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 中文名称: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dong cvicse 英 文 名 称 : Shandong Cvicse
middleware co.,LTD Middleware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8,505.1378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公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 】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8,505.137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合并; 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购其股份; 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其股份;
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提供。 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