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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被告就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原告:韩寒

      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百”)

      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诉讼进展:为解决诉讼案件对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施正常股权激励计划造成的影响,苏州纳百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江必旺博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江必旺博士提出用自己持有公司同等数量的股份进行置换,以部分解除对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申请事项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本次江必旺博士持有的公司1.27%股份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起诉公
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江必旺博士等三方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
寒起诉要求(1)确认以 51,556,500 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5,698,350 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支付针对 2,656,580 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2、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韩寒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 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 2,656,580 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 BIWANG JACK JIANG 对苏
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3、2024 年 5 月 31 日,原告针对原第 1 项诉讼请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
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以 38,273,600 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前述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占苏州纳研出资总额比 26.86%;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
赔偿损失 302,596,775.52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
为 1,391,945.17 元,自 2022 年 11 月 12 日起以 302,596,775.52 元为基数按
LPR 标准计算,要求支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4、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及 《 财 产 保全 清 单 》, 本 次 原 告请 求冻 结苏 州 纳 百名下 银 行 账户 资 金
302,596,775.5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根据《财产保全清单》显示,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 3,702,046.65 元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 60.3267%(9,501,455.25 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苏州纳卓 ”)35.88%(2,825,550 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5、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 18,994,500 元(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9,117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2,184,117 元,由苏州纳百负担 140,767 元,由韩寒负担 2,043,350 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6、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苏州纳百和韩寒因不服苏州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 05 民初 1156 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状。苏州纳百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寒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原告韩寒承担。韩寒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09 月 27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
民终 1406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为解决诉讼案件对公司实施正常股权激励计划造成的影响,苏州纳百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江必旺博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江必旺博士提出用自己持有公司同等数量的股份进行置换,以部分解除对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民终140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纳百和江必旺博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江必旺博士持有的公司股票5,112,900股;

  2、解除对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卓35.88%合伙份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江必旺博士直接持有和通过深圳市纳微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合计31.04%的股份,本次其持有的公司 1.27%股份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