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拟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决
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整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山 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山东科汇电
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全部 7 名股东。公司 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全部 7 名股东。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 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额为 1.00
每股面额为 1.00 元人民币,由公司发起人全部认 元人民币,由公司发起人全部认购。公司整体变更设购。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 立时,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
……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新增普通股数为 500 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股,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新增普通股数为 300 万 发 行 股 票 时 , 经 批 准 发 行 后 的 普 通 股 总 数为
股,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新增普通股数为 500 万股, 10,467.00 万股。
于年 2017 年 8 月 11 日新增普通股数为 550 万股,
合计普通股 785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人民币。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
为 10,467.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67.00 万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467.00 万股,全
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