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0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秘书、财务总监、聚石研究院院长。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333,33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1,333,33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21,333,33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