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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61: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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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公告编号:2022-051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105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874,453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70.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73.1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481,485.3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518,487.85 元。2022 年 9 月 22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2)0012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序号          银行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1  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2278228125

 2      苏州银行胜浦支行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100800001238

 3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6018800037106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苏州银行胜浦支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十二、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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