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5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改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祥科路 111 号 3 号楼 714 室”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4 层(名义层 5 层)502 室”。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审计委员会、审计
总 委员会召集人;
2、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条款序号按照实际需要排序。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2 易试验区祥科路 111 号 3 号楼 714 室 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4 层(名义
层 5 层)502 室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至上,
7 追求卓越,致力于成为国内射频前端(聚 惠人达己,尊重科学,工匠精神,饮水思
焦 Wi-Fi)关键元器件顶级供应商,并把 源,造福社会,致力成为世界级通信连接
中国原创设计和产品推向全世界。最大 企业,为集成电路产业国产化做出积极贡
化地满足客户需求,并让每位员工在公 献。
司这个平台上都能发挥人生最大价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1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三)项、第(五)项、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