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4-08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因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229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108 号
H3 栋 D 单元;邮政编码:610091。 1 栋 11 层 1 号;邮政编码:6100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242,49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561,524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242,497 股,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561,524 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75,242,497 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12,561,524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 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类别股
份。 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供任何资助。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定的其他权利。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