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1-01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的相关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7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订)》,公司根据该指引中的内容,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进行了逐一修订。同时,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授予完成后,于2021年9月 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股份登记,公司总股 本发生了变化。本次变更章程还对该项内容进行了变更。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股本数量为50,335,600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第二条 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 915101057377033177。 91510105737703317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3.56 万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33.56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5033.56 万股,公
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 份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 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 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 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但不包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提供财务资助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0%的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保;
其他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担保。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