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29 日,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时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备案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变更情 是否需要
序号 制度名称 况 股东会审
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5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 修订 否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制定、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 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
1 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2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5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公
束力。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