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4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9,190.588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750.7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3.3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657.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新相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新相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公司调整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 实施单位 投资总额 原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
号 目 集资金 入募集资金
合肥 AMOLED 显示 合肥宏芯达微电子有
1 驱动芯片研发及 限公司、上海新相微 49,291.30 49,291.30 49,000.00
产业化项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显示驱动芯 合肥宏芯达微电子有
2 片测试生产线建 限公司、上海新相微 25,960.00 25,960.00 12,657.46
设项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先进显示芯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
3 片研发中心建设 有限公司 36,651.40 36,651.40 30,000.00
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 40,000.00 0.00
合计 - 151,902.70 151,902.70 91,657.46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相微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
项目累计投入 202,112,501.63 元。
三、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上海新相微电子 招商银行股份有 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121909005310018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09005310018,截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仅用于甲
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清、魏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