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5-03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修订《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若干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一)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二)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份的充分证据。 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自行召集和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质询;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 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的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及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八)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其他权利。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由公司核实股东身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份。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