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使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A 股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20.9676 万股的 2.0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6 人,约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
数 875(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 1.83%,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含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80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每次行权应满足相应的行权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3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5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9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13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四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三未信安、本公司、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
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
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预先确定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正在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 65.52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未归属,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 74.00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未归属,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 53.80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未归属。本激励计划与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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