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艾迪药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注册地址(住所)进行变更,同时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住所)变更情况
变更前:扬州市邗江区刘庄路 2 号
变更后: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 69 号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则》(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经上海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经上海证券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并于 交易所审核并于2020年6月18日经中国证
2020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 通股 6,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上
股,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所科创板上市。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刘庄路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
号。 路 69 号。
新增
4.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5.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7.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形
8. 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 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之日起 1 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 半年内;
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9.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