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6 证券简称:有研粉材 公告编号:2025-008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4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 3 号 1 幢有
研粉材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普通股股东人数 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5,264,88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5,264,8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3.313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3.313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1、表决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2、召集和主持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会军先生主持会议。(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1 人因公出差请假;
3、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姜珊女士出席了会议;全部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 关于选举贺会军 55,139,434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刘祥庆 55,139,429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霍承松 55,139,419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卢晓军 55,139,419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 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曲选辉 55,139,421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02 关于选举夏鹏先 55,139,418 99.7729 是
生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3 关于选举沈岿先 55,139,418 99.7729 是
生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3、 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李联荣 55,139,419 99.7729 是
先生为第三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于丹丹 55,139,417 99.7729 是
女士为第三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关于选举贺会 15,88 99.2165
军先生为第三 8,184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刘祥 15,88 99.2165
庆先生为第三 8,179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霍承 15,88 99.2164
松先生为第三 8,169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卢晓 15,88 99.2164
军先生为第三 8,169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曲选 15,88 99.2165
辉先生为第三 8,171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夏鹏 15,88 99.2164
先生为第三届 8,168
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沈岿 15,88 99.2164
先生为第三届 8,168
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李联 15,88 99.2164
荣先生为第三 8,169
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的议
案
3.02 关于选举于丹 15,88 99.2164
丹女士为第三 8,167
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翼凤、程可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