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5-019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
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修订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取消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其他高级管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4,258.6404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258.6404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向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权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