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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3-08-25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使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9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616.23 万股的 1.90%,不设置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021 年,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尚有 1,052.8865万股仍在有效期内。2022年,公司实施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 1,118.3833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1.0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88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375 人的 13.6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释义...... 6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及分配情况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6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附则 ...... 31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普门科技、本公

 司、公司、上市  指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技术骨
                      干、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合计 188人,占公司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375 人的 13.67%。具体包括:公司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及 2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
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人才竞争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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