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一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5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737656338N,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 25 号静芯园 M 座
邮政编码:1001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21.80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协同软件服务于每个组织,成为一家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并受人尊重的卓越企业。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1 徐石 17,810,000 35.62%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深圳市信义一德信智一
2 号创新投资管理企业 5,930,000 11.86%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有限合伙)
3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 3,750,000 7.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限公司
4 共青城随锐融通创新投 3,580,000 7.16%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资中心(有限合伙)
5 张屹 1,255,000 2.51%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6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2,490,000 4.98%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公司
7 胡守云 2,225,000 4.4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8 成都恒泰祥云企业管理 2,115,000 4.23%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9 陶维浩 1,605,000 3.21%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0 林丹 1,605,000 3.21%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1 成都开泰祥云企业管理 1,090,000 2.18%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2 唐海蓉 1,000,0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序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13 成都仁泰祥云企业管理 955,000 1.91%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4 成都明泰祥云企业管理 840,000 1.68%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5 黄子茜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6 杨祉雄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7 黄涌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8 文杰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19 刘古泉 225,000 0.4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20 黄子萱 225,000 0.4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21 深圳昀润创新投资合伙 750,000 1.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五五绿洲壹期股权
22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伙)
23 李兴旺 25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8 月 26 日
合计 50,000,000 100.00% — —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设立时已完成实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521.807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