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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飞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688361        证券简称:中科飞测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中
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0 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8,571,428 股,发行价格 87.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23.2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076.74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518Z0128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及上海子公司飞测思凯浦(上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签署 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浙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5840000310120100123038
        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招商银行深圳红山支行          755942306110000

        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38940188000296553

        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宁波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86021110001262188

        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上海银行深圳前海分行            03006439917

        有限公司

飞测思凯浦(上海)半导体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44250100000809688361
      科技有限公司

飞测思凯浦(上海)半导体    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310066771015003681667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平安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          15001231888896

        有限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 于甲方上海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上海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 研发测试中心项目/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谢欣灵可以在法定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测思凯浦(上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海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研发测试中心项目/上海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谢欣灵可以在法定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