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9 证券简称:三一重能 公告编号:2025-050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原三一重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由原三一重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设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1467455638XA。 9111011467455638XA。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828.5715 万股,于 2022 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通股 18,828.5715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表人。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份的发行,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640.4215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22,640.421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
122,640.4215 万股。 币普通股 122,640.421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