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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8-30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5408592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621,142 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
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NSHINE GUOJIAN PHARMACEUTICAL.(SHANGHAI)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 399 号。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6,785,79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患者为核心、品质为基础、创新为动力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中国抗体药物领域的领导者,以高品质的抗体药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为患者带来福音,为股东创造价值,为人类健康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中信国健药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公司发起人以上海中信国健药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665,799,308.6 元,按照 1:0.6758793441 的比例折合成公司的股本,共计折合股本 4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认股比例(%)

  1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221,518,988            49.23

  2        上海兴生药业有限公司              212,658,228            47.26

  3    上海健唯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240,506              2.05

  4    上海健益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582,278              1.46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认股比例(%)

                合计                        450,000,000          100.0000

  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上海中信国健药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
对应的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616,785,793 元,股份总数为 616,785,793 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