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400 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20,000,000 股减至
119,991,6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2,000 万元减至 11,999.16 万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租赁计算机;产品设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汽车租赁;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的生产(限分支机
构经营);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号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9.16 万
元。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许可项目: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
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
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2 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服务;软件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租赁计算 可证件为准)。
机;产品设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服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汽车租赁;汽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
车零部件、电子产品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 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营);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 进出口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 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
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及通讯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地理遥感信息
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 目的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 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
准。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
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9.16 万股,公
3 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4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
份(称为“A 类股份”)和普通股份(称为“B 类 份(称为“A 类股份”)和普通股份(称为“B 类
股份”)共同组成。 股份”)共同组成。
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 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
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 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
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 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
制的持股主体。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 制的持股主体。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 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
5 决权股份 10%以上。 决权股份 10%以上。
公司仅有吉英存先生为 A 类股份持有者,其直接 公司上市前总股本为 90,000,000 股,其中,A 类
持有的公司股份 8,526,316 股为 A 类股份,每份 股份为 8,526,316 股,B 类股份为 81,473,684
A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公司其他股东所持 股,公司仅有吉英存先生为 A 类股份持有者,每
股份均为 B 类股份。 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公司其他股东所
公司上市前总股本为 90,000,000 股,其 持股份均为 B 类股份。公司上市前,股东及持股
中,A 类股份为 8,526,316 股,B 类股份为 数额、A 类股份和 B 类股份持股比例的具体情况
81,473,684 股,公司上市前,股东及持股数额、 如下:
A 类股份和 B 类股份持股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
……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6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