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
机关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 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320 股限制性股 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19,967,360 股减至
119,959,040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1,996.7360 万元减至 11,995.904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登记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号
1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6.736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5.9040 万元。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2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3 新增条款 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4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5 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 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6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6.736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5.904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7 第二十一条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8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八条
9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10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1 公司依据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 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
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组织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议、财务会计报告;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12 第四十条 凭证;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