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9日召开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中文名称“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
“Beijing QingCloud Technology Co., Ltd”变更为“Beijing Qing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 Ltd”。公司股票简称及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
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完成归属,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5,297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 2024年 8月 12日上市流通。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778.5987万元增加至4,779.1284万元,股份总数由 4,778.5987 万股增加至 4,779.1284 万股。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变更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的登记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定,由北京优帆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 的规定,由北京优帆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911101055938354164。 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93835416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QingCloud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为 :Beijing QingCloud
Technology Co., Ltd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78.5987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4,778.59874,779.1284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面额,每股面值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78.5987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778.59874,779.128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4,778.5987 万股。 构为:普通股 4,778.59874,779.1284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的股份提供以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及其他财务资助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本: 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