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 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
楼 6 层 601 室”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楼 7 层 702 室”。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6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6 号
号院 16 号楼 6 层 601 室。邮政编码: 院 16 号楼 7 层 702 室。邮政编码:100020。
10002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半数通过。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项及第(三)项。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及
第(四)项。公司股东大会未遵照上述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