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5-041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及废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
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 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原文 修订后原文
号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 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1 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 第一条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经上海证券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0.00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 13,500.00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
3 公司中文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VIC (CHENGDU) UAS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AVIC (CHENGDU) UAS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500 万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减注册资 元。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
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法 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4 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接受国家技改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公
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形成国有资产后应 司接受国家技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
当转增国有权益,由航空工业集团单独享有。 形成国有资产后应当转增国有权益,由中国
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单独享有。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6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
7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遵守国家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
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 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
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 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
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 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
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 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
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 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
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
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 的法治企业。
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
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9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工作经费。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