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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6-007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9,545,09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2.5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370,199,990.23 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 6,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63,699,990.23 元,已由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总发行费用 10,443,396.23 (不含税)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3)第 062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7,000.00 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为规范公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授权公司
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宜,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科技支行      8603111000223836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31110002238367,截至 2026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栋、朱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