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7 证券简称:宣泰医药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泰医药”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宣泰医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宣泰医药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一定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2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34.00万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98.80万股,
约占授予总量的80.06%,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0%;预留124.20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94%,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4人,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人数的20.51%,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1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授予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方式确定。
6、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或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8、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2、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3、本激励计划须经上海市国资委批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1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 附则......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宣泰医药、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
《175 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
《303 号文》 指 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
〔2019〕303 号)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303号文》《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